台中第三警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黃先翊獲報前往東區振興路處理交通事故,據悉是林女下班時看到愛車受損,心疼又氣憤的報警緝兇,所幸民眾熱心提供住家監視器畫面,警方逐一比對後,終於逮著保時捷碰撞當下未停留就離去的畫面,循線通知39歲溫姓男駕駛及另名受害車主說明。
溫男供稱事發當時並未察覺車輛晃動或異常聲響,才會沒停留就駛離現場,造成林女車輛損壞深感抱歉,另名受害車主則因損傷輕微不追究,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針對溫男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行為依法舉發,並協助林女處理後續賠償事宜。此外,警方也提醒林女,根據法規,路口轉角10公尺範圍內即使未劃設紅線,亦屬禁止臨時停車區域,建議民眾避免於此處停放車輛,以免妨礙人車通行。
警方提醒,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民眾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候警方到場處理,無論事故大小,切勿因不知如何處理、認為不嚴重等理由,擅自離開現場,避免因逃逸行為而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後果,影響自身權益與他人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