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師發文表示,106年以前,偵查中,律師是不能閱卷的,後修改刑事訴訟法後,當檢察官於偵查中向法院聲請羈被告時,律師原則上可以閱卷,而他在看到新修正的條文時,腦中浮現2個問題「當律師閱卷後,當律師拿到熱騰騰剛印好的卷宗資料後,能不能給被告看(自己的客戶)?能不能給其他共同被告看(別人的客戶)?」

若單從法條文義和立法理由,仍有解釋空間,因此他至少問了2個以上的刑事法教授,都只回答第一個問題「當然可以,否則要如何討論案情」卻沒回應第二個問題,因為沒人關心這個問題,他只好放棄,等待未來的實務判決,才能知道答案。

隔陣子,開始有律師因為「上述第二個問題」而被逮捕、起訴、判決有罪,因此實務及學理皆認為「不能給其他共同被告看(別人的客戶),否則會構成刑法的洩密罪」。這次仙塔律師已經公開道歉了,他認為這做法是正確的。

楊律師也建議,未來當她以「洩密罪」的「被告」身分去地檢署開庭時,千萬別硬拚,最好的答辯方式是直接認罪,並且表示「我願將該次律師費的x倍賠償給被害人,希望檢察官能安排我與被害人調解,讓我有贖罪的機會」,他認為檢察官應該會答應。

而只要調解成立,再把「調解筆錄」及「匯款紀錄」交給檢察官,這樣就有希望弄到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明輸暗贏,安全下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