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檢表示,審理中檢方已說明,考量被告於3屆不同屆次任職期間之犯罪所得分別為831萬8049元、461萬276元、162萬2370元,金額非少,且查緝之初未能於第一時間到案協助釐清案情,更有利用媒體資源散播不實訊息之疑似串證行為,惡性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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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檢說,黃到案後則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因此依被告犯罪金額、犯罪手法、犯後態度等情節,以在適用自白減刑後之法定刑之中度刑度偏低區間、或輕度刑度區間作為求刑基準,對被告所犯各罪,分別具體求刑6年10月、5年6月、4年為宜,收受判決後一定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