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一審指出,黃子佼沒有前科紀錄,案發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但在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改口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改意思,且未與被害人、告訴人等成立調解。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判處黃子佼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台北地檢署指出,由於部分被害人身分不明、未報案,在一審過程中退併辦,但依檢察官認定,黃子佼所持有的兒少性影像,與一審判決認定所持有的兒少性影像,是本於單一持有行為,因此具有法律上一罪的關聯,應予併案審理。此部分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有12人,共計586個影像。

李怡貞表示,「本來不認罪的黃子佼,又被查出12部少女、總共586部性影像,那些影像裡面的少女,還會自訴年紀甚至學校以及幾年級,用不合年紀的姿勢張開雙腿呈現私密處。」她怒批,「黃子佼就是明知故犯的一直收集一直下載,雖然現行法律就是長這樣,但是不讓他進去關真的會很氣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