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男子2022年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一名當時就讀國二的14歲少女,同年5月8日偕同少女前往桃園區一家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案經少女家長獲悉後提告。
陳男坦承與少女發生性關係,但辯稱少女在交友軟體上登載的是19歲,他並不知道少年只有14歲;惟少女指証,第1天見面搭他的車時候,就說她只有國二,他還不相信,於是就把學生證給被告看,雙方也互加IG好友,在IG上面有放她在國中學校穿制服的照片。
全案經桃園地院審理後,以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6月;陳男不服判決上訴,高院維持原判定讞。而少女的家長也據此對陳男提出100萬元的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桃園地院審酌,陳男明知少女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對於性自主決定權之發展未臻成熟,僅為滿足一時性慾,無法控制自身生理衝動,而對其為性交行為,影響少女對性自主界限認知之正常發展,對其之侵害可謂非輕;加上少女因本案一度休學等情,判決陳男應賠償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