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婦於2016年11月7日2時許,騎車行經事發路段,輾過中華電信設置的圓孔蓋時重摔倒地,送醫治療傷勢不輕,診斷後有頭部外傷併蜘蛛膜下腔出血、右側顴骨閉鎖性骨折、左手橈骨遠端骨折等,她因此須休養無法工作賺錢,事後對南市府、中華電信提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診斷證明、就醫車資、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共約6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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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府指出,圓孔蓋測量後高低落差約0.5公分,符合市府施工管理辦法,認為管理沒有缺失,且張婦輾過後並未立即摔倒,還有34.7公尺的刮地痕,另外依道路標線距離及行車紀錄器畫面估算,張女車速57.6公里已經超速,而圓孔蓋開啟使得周邊瀝青陷落,修復與賠償責任應在中華電信;中華電信稱圓孔蓋在1981年間設置,已過維修保護期,應由路段管理機關負全責,雙方互推。

台南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認為,張婦機車壓過圓孔蓋後車身晃動,約1秒後車身不穩傾倒,張婦因此摔落路面,機車因慣性向前滑行,可見她是因碾壓不平的圓孔蓋及路面溝隙造成,也推論張婦沒有超速情形,且南市府量測照片是事後中華電信清除柏油後所攝,並非案發當下情形,無法做為有利認定。

法管指圓孔蓋是中華電信為埋設電信纜線設置,中華電信屬管理機關,沒能定期檢測及修護,造成騎士摔車受傷,被害人依國賠法向南市府求償,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向中華電信求償,皆有憑據,審酌張婦求償金額後,判賠45萬2千多元。

南市府、中華電信互推責任,台南地院判雙方應賠償45萬多元。資料畫面
南市府、中華電信互推責任,台南地院判雙方應賠償45萬多元。資料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