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王澤濬與陳女曾是男女朋友關係,2人分手二個月後,王澤濬懷疑之前交往時陳女劈腿,與2人的共同友人王元平設局,王元平與陳女並無仇恨,陳女還以「乾爹」相稱,卻基於替朋友出氣,以帶陳女出遊理由,將她從台中老家載到台南新化山區,過程中陳女與王澤濬視訊,雙方吵了一架,王澤濬再打給王元平,要他「給點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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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平接獲指示,載著陳女前往新化偏僻山區,持撞球桿先把陳女打到在地,又朝全身多處部位猛打,等到她奄奄一息之時,再用視訊聯繫王澤濬,詢問他如何處理陳女,王澤濬冷血要王元平棄陳女不顧,後者沒多想離開現場,隔天又回到該處,經過一夜陳女仍未氣絕,但2人商量後仍不管陳女,1個月後上山採菇的農民發現時,陳女已成白骨。

台南地院一審時,2人否認犯行,國民法庭審理後判處2人無期徒刑,檢辯上訴二審,審理期間2人坦承犯行,雖然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但王澤濬、王元平各給付陳女家屬100萬、50萬元。

合議庭認為他們坦誠犯行、積極彌補犯最後所生損害,有復歸社會可能,考量手段、被害人死亡經過等犯罪情狀,並尊重原審國民法官量刑價值觀,任判刑不宜過輕,以有期徒刑上限,分別量處15年。

台南高分院二審改判2人15年徒刑。資料照片
台南高分院二審改判2人15年徒刑。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