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林男為某國小五年級導師,去年8、9月間竟趁暑假學生返校及開學時,在校內4樓友善廁所內將手機透過廁所隔間擋板下方縫隙,由下而上拍攝,共尾隨55次,有29位女學生如廁時受害遭偷拍,其中至少3次錄下A姓女學生如廁清晰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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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師獸行源於去年9月11日A女如廁時發現有人持手機涉嫌偷拍她,於是跟家長反映,並請其通報學校權責人員,但林男明知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於24小時內將此校園性平事件通報權責人員,卻僅向班上同學布達上廁所時應結伴同行,且未說明原因,同時立即刪除手機內所攝錄不詳數量之相關性影像,經A女家長於同年9月12日再度要求林男應依上開規定進行通報,林男則以怕引發學生恐慌、自己會加強巡察廁所等理由予以搪塞。
A女家長遂於同年9月13日上午親自向學校通報,校方立即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本案廁所外走廊之監視器影像,持搜索票及經林男同意搜索、自行提出,共扣得林男所有之手機2支、筆記型電腦1臺、平板電腦1臺、 記憶卡2張、隨身硬碟1顆及本案國小所有之桌上型電腦主機1臺。
全案林男被依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違反兒童意願使其被拍攝性影像等罪嫌案件起訴。因林男在偵查時陳報錯誤租屋處又刪除偷拍影像掩飾犯行等,還在案件審理時稱雖有偷拍但沒成功矯飾否認犯行,遭檢察官痛批有違師道,不足為人師表,因此建請法官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