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黎姓男子今年2月21日傍晚6時許騎機車到台中市太平區農會停車場,看到1名女騎士將機車停在停車場後離去,遂跨坐在該輛機車上,公然裸露下體,再以手握住生殖器持續做來回上下套弄(俗稱打手槍)的猥褻動作,並往被害人機車龍頭置杯架下方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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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取車時發現有異報警,太平警分局採集機車龍頭置杯架下方處的精液跡證,送請市警局刑事鑑識中心比對,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證實是黎姓男子所為,由檢察官依公然猥褻罪起訴。

法官查出,黎男過去曾有4次類似公然猥褻紀錄,都是坐在女騎士的機車上打手槍,並射精在機車上,還多次竊取民宅前置放女用拖鞋、女用安全帽,把玩後丟棄。

法官審酌黎男均為故意犯罪,並未因前案執行完畢而心生警惕,自我反省及行為控管能力均屬不佳,足認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未彰,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依公然猥褻罪將他判刑7月,若判刑定讞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