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甘姓女子(26歲)原擔任桃園某國中特教老師,任職期間認識該校1名年僅15歲的男學生;去年5月25日晚間,在男學生下課後,把他帶回租屋處,在未違反學生意願之下,傳授「人與人的連結」;翌日晚間,又趁男學生到她租屋處留宿時,再次與少男發生性行為,第二天早上還幫男學生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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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學生回家後,被媽媽發現身上有大量的吻痕,追問出上情後,憤而報警,且堅持不願和解。桃園地院審酌女老師當庭呈交悔過書,深切自責,確有悔意,加上她沒有前科,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性交,應執行徒刑6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半年內支付公庫1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