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方法院新聞稿指出,被告李義祥違反停工期間而施工,且駕駛吊卡大貨車因故障熄火後在本件事故發生前,未通報台鐵或請求適當救援,與被告華文好操作非其業務職掌的機械進行拖吊業務,為本事故肇事原因,而義祥工業社為被告李義祥合夥事業、東新公司則為K51標案承包商並以被告李義祥該工程的工地主任,均應與被告李義祥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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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原告台鐵公司未善盡其巡查義務,且其員工也容任被告李義祥等施工,為本案肇事原因;法院綜合事故發生的流程,及台鐵公司的過失對本件事故發生推進程度,並綜合一切情狀,認被告李義祥等應就本件事故對台鐵連帶負60%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台鐵應就本件事故負擔40%與有過失責任。
法官依原告台鐵主張各罹難者家屬所受的損害,含醫藥費、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個別審酌認定後,法官認為,各罹難者家屬所得請求金額共計1億7008萬6692元,並依據過失相抵折算後,再扣除台鐵所受強制險給付利益及旅客運送責任保險給付,認原告台鐵可請求李義祥等連帶賠償的金額為2296萬6692元。
2021年4月2日上午9點12分,李義祥駕駛吊卡大貨車搭載外籍移工華文好前往標案工地現場進行施工,在工地下坡左彎道熄火無法發動,李義祥未求助專業拖吊,自行以環狀布帶在大貨車左側撐座打結,再將環狀布帶另一端用挖土機挖斗鉤環勾住後,9點26分李義祥駕駛挖土機操縱挖斗把布帶連同吊卡大貨車往車身左側拖拉,過程中布帶破損脫落,大貨車下滑約15.7公尺後墜落在台鐵北迴線清水隧道北口東正線軌道上,隨後9點28分遭台鐵408車次太魯閣號撞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