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指出,陳宗彥在2012、2013年期間,接受綽號「歐哥」的連姓男子、綽號「豆哥」的王姓男子等酒店業者請託,處理李姓業者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及某警職人員平調案,連男、王男等人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性招待陳宗彥,前後達10次之多。
檢方指出,陳宗彥曾擔任台南市政府新聞處長、民政局長等職務,領取國家俸祿應該戮力從公、克盡職責,卻沒有潔身自愛、眩於私慾,未能與酒店業者保持距離,貪圖性招待、收受不正利益,有害公務員廉潔自持要求,玷汙、褻瀆公務執行純正、敗壞官箴,嚴重破壞國家公務員清廉形象,造成民眾對政府作為不信任損及努力任事之公務員的社會評價。
檢方認為,陳宗彥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連、王涉犯同條例中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嫌,依法提起公訴,因連、王等人2012年11月起到2013年12月間,前後8次媒介酒店女服務生,以每次1萬2000元代價與陳宗彥性交易,涉犯圖利媒介性交易罪,亦提起公訴。
檢方表示,因陳宗彥以事隔多年不復記憶等為由,始終否認犯行,也未將犯罪不法所得自動繳交,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至於員警平調案未發現該員涉及刑事不法,但有無與連、王等人交往及違失情形,已請台南市警局依權責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