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惠欽、王嘉男均為高科大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專任教授,兩人藉指導該校高階主管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BA)機會,提議學生可將碩、博士論文交由教授協助,委請專人協助碩、博士專班學生「代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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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檢署日前指揮高雄市調查處發動搜索,帶回唐惠欽、王嘉男及兩人指導的學生約談。兩人起初否認幫學生找「槍手,但多名學生被約談後,部分坦承付錢,橋檢複訊後,認為兩人授予學生學位具受託公務員身分,卻涉嫌收錢幫學生完成論文,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聲押。

橋院審理後,考量多名證人已在偵查中具結證述,且唐、王兩人手機、銀行帳目均已查扣,並坦承犯行,王嘉男以20萬元交保、唐惠欽1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地,並禁止與本案有關人聯繫。

另外,鄭姓學生以5 萬交保,劉姓、陳姓、江姓、葉姓、蔡姓等 5 名學生經檢察官訊問後則均以新臺幣 10 萬元交保。

針對橋頭地檢署偵辦高科大教師涉學倫爭議案件,校方回應說:本案是113年6月18日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向媒體陳述學位論文爭議事件,當時本校即已主動啟動相關調查,後續經檢方展開調查後,本校完全配合並尊重司法調查。

校方說,關於學生學位論文部分:1.依本校「碩博士學位論文抄襲代寫舞弊處理要點」進行調查及審議,對本案涉案學生予以調查。2.經上揭調查後,如涉案學生之違法行為屬實,則依前開處理要點之規定,將該生之畢業資格與學位論文予以撤銷,並以退學論處。

關於涉案教師部分:1.涉案教師如有相關違法事證或當事人承認犯罪事實,依「教師法」及本校「專任教師聘約」規定,召開三級教評會審議,依審議結果辦理。2.倘涉案教師經判決有罪確定,本校即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