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王至德表示,法律上有個明確概念叫「未成年人的特有財產」,凡是孩子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獎學金、政府補助等,都屬於孩子本人所有。父母雖然可以代為「使用或收益」這筆財產,但前提是必須為了孩子的利益。
他舉例「政府普發的這一萬元,算是孩子無償取得的收入,依法屬於孩子的特有財產。」也就是說,父母可以動用,但不能拿去繳自己的帳單或家庭開銷,只能花在孩子身上。
王律師進一步指出,若父母拿孩子的一萬元去繳國民教育階段的學費或生活費,其實是有爭議的。「因為那本來就是父母依法該負擔的支出,不能再拿孩子的錢來付。」但若是大學學費、課外活動或娛樂性支出,如買 iPad、手機、樂器、看電影、去遊樂園等,只要是為孩子利益著想,都可以合理使用。
不過王律師也提醒,未成年人自己其實也不能隨意動用這筆錢。除了日常生活必要行為(如買早餐)外,所有財產行為都需要父母同意,換句話說,孩子即使想自己花,也得經父母批准。已滿 18 歲的青年,這筆錢就完全屬於自己。但王律師也語帶幽默提醒:「滿18歲後,爸媽原則上也沒義務再給你生活費囉,知道我在講什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