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食安處表示,維生素產品依「每日攝取劑量」區分為食品或藥品,若超過衛福部訂定的「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上限,即屬藥品,須由合法藥商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藥品許可證後方可販售。

食安處指出,根據統計,113年、114年間查獲的17件違規案件中,業者均未具藥商資格,卻將高劑量維生素以保健食品名義於網路販售,已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依法可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即使取得藥品許可證,藥品仍不得於網路平台販售,違者同樣依法裁處。

食安處提醒,民眾自國外購買高劑量維生素攜回國內使用,應遵守入境攜帶數量限制,每種藥品不得超過12瓶(盒、罐、條),總數不得超過36瓶;如有超量需求,應向衛福部食藥署專案申請,且攜入藥品僅供自用,不得轉售、轉贈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