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今(25日)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視為嚴重超速加重處罰,為105年間經相關專家學者建議進行調降,且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也於行政院111年道安專案會議提出相同建議,立法院三讀通過後自112年6月30日施行至今。
經統計違規案件數量,112年6月30日修法前平均每月12640件,修法後至113年下半年已降低至平均每月7018件,降幅近5成。另統計112年及113年1月至11月事故肇因分析資料,主要肇因為超速駕駛的事故件數分別為死亡人數36人、32人,受傷人數1891人、1062人,顯見修法後對於減少嚴重超速行為並降低事故數量及嚴重度皆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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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有關提高道路速限部分,交通部則指出,速限提高雖可提高運輸效率,但也代表更低的事故容錯率,在遇有突發事件時須有更長反應時間及煞車距離,因此提高目前道路速限10至20公里的提議較不可行。交通部補充,民眾可就認為速限設定不合理路段向道路主管機關提出建議,由主管機關就各面向綜合評估來調整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