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調查發現,台東縣大盤商張君自105年開始,蒐集市場供需資訊,自行決定荖葉、荖花實收盤價,並在交易前一日晚間公布於「台東荖葉荖花盤價產地價」LINE群組及「寶島檳榔荖葉論壇」等臉書社團,作為大盤商及中盤商與檳榔攤業者交易的計價基準。
公平會表示,張君另於次月公布荖葉、荖花「批價」,作為與產農結價的依據。大盤商及中盤商只需依據其所訂價格交易,即可確保獲利,降低彼此從事價格競爭的誘因,使大盤商及中盤商不做價格競爭。
公平會調查發現,張君曾擔任「台東縣荖葉荖花產銷協會」監事,知悉台東縣大盤商透過該協會運作,提供荖葉、荖花價格資訊,以使各產銷階段業者均依該價格基準交易,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聯合行為禁止規定。
經公平會處分在案,張君今仍訂定及公布荖葉、荖花價格,引導大盤商及中盤商繼續以該等價格計價,因全國檳榔產業鏈業者可輕易取得該價格資訊,且大盤商及中盤商的交易對象,皆要求依據該價格資訊交易,致使張君所訂價格,已成為大盤商及中盤商交易荖葉、荖花的參考基準點。
公平會強調,此舉限縮大盤商及中盤商彼此自由訂價,以及從事價格競爭的市場機制,形成價格僵固而減損全國荖葉、荖花運銷服務市場的價格競爭,因有限制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4款規定。
公平會呼籲,農產品運銷業者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規定,不可意圖影響或干預同業價格決策,而應由個別運銷業者與其交易相對人自行商議農產品價格,尊重市場機制,避免觸法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