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12 月25 日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 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稅法、使用 牌照稅法、土地稅法等案,通過立委郭國文臨時提案「針對日前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要求中央釋出3,753億元給地方政府,恐將衝擊我國中央預算。面對過時且不合時宜的印花稅與娛樂稅,過去財政部皆以相關稅則為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源,且替代財源的籌措仍有困難,還不宜廢止,作為反對廢止理由。
立委郭國文表示,但現今地方政府獲得3,753 億元的收入,因此先前主張的反對理由已不存在。 因此請財政部重新研議廢除印花稅與娛樂稅,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財政部檢討娛樂稅與印花稅稅制的書面報告今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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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檢討娛樂稅與印花稅稅制的書面報告指出,娛樂稅及印花稅稅制檢討情形方面,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 條規定,娛樂稅及印花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113年全國稅收分別為新台幣20.86 億元及 188.24 億元,為地方重要財源,其稅收挹注地方建設及發展,其中娛樂稅部分,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的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
該報告指出,財政部部之前多次徵詢各地方政府均以財政目的考量,不同意廢除該兩稅目,但娛樂稅部分課稅項目及法定稅率上限,或有檢討及調降空間;另為因應經濟社會環境改變,兼顧地方政府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需要,維持地方財政自主,財政部參據地方政府意見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113年9月19日核轉立法院審議,修正重點為授權地方政府得停徵藝文活動如電影、演唱會等,以及競技比賽如職業棒球比賽等課稅項目與調降部分課稅項目法定的稅率上限。
財政部於今年1月間再次徵詢各地方政府意見,財政部於該報告指出,娛樂稅部分,為保留地方自有財源與財政自主空間, 絕大多數地方政府認為,不宜廢除娛樂稅,但就藝文 活動及競技比賽的娛樂稅課稅項目,大多數地方政府考量稅收影響(113年稅收為3.76億元,占全國娛樂 稅稅收20.86億元僅18%)、民眾參與程度高,應鼓勵推廣等因素,認為可配合檢討修正為廢除或授權停徵。
印花稅部分,財政部報告指出,絕大多數地方政府鑑於印花稅為地方穩定重要財源,稽徵成本較其他稅目低,且稅收有逐年成長趨勢,皆希望維持現行稅制。經統計113年印花稅稅收來源,保險金融業憑證及承攬契據的稅額為115.72 億元,占全國印花稅稅收188.24億元達61%。地方政府認為印花稅是對「憑證」課稅,營業稅是對「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課稅,兩者課稅性質不同。
財政部報告另指出,75年4月1日實施新制營業稅時,已就兼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統一發票及具有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均不再課徵印花稅,因此無兩稅重複課徵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