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9日)邀請內政部、海洋委員會主委、警政署、海巡署等部會,就「防堵非洲豬瘟邊境檢疫與查緝機制之檢討與精進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防檢署說明,依規定自107年起全面禁止自中國大陸輸入豬肉製品,旅客若夾帶入境,最少裁罰20萬元、最高可罰100萬元。但郵寄入境部分因「寄件人與收件人常難以對應」,行政調查及舉證困難,因此儘管近年攔截約1000件違規郵包,最終成功裁罰僅9件。

牛煦庭批評,農業部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2款公告的「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條款中,竟然有「首次輸入非故意者,不予處罰」的免罰條款,無法有效嚇阻民眾的僥倖心態。他表示「既然旅客夾帶都能直接罰20萬起跳,為何郵寄就能免罰?非故意條款不該存在,應一律裁罰,才能真正嚇阻。」

對此,關務署長彭英偉坦言,收件人確實可能不知情,但也承認若能取消「非故意不罰」條款,將有助提升裁罰成功率與嚇阻力,「任何重罰都會有幫助」。

防檢署長杜麗華則回應,所有違規豬肉製品皆已全數銷毀,但承認現行制度在舉證與執行上確有困難。對此,牛煦庭強調,「這不需要修法,只要農業部修改行政命令即可,三天內應給出明確答覆。」

杜麗華說,將針對相關條文檢討修正途徑,研議是否調整「首次非故意不罰」規定。

防檢署長杜麗華。彭欣偉攝
防檢署長杜麗華。彭欣偉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2款公告的「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條款中,竟有「首次輸入非故意者,不予處罰」的免罰條款。翻攝自國會頻道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2款公告的「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條款中,竟有「首次輸入非故意者,不予處罰」的免罰條款。翻攝自國會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