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智強表示,針對館長涉嫌違法一事,他有三點看法:首先他質疑,「綠營會預言?怎麼沒有審查就直接就認定最高罰款?」
第二,羅智強強調,要辦就別雙標,莊競程造謠說,投票那天收到一張已經圈不同意的選票,請問辦了沒有?第三,這也是一個法制的問題,選罷法規定的合理性、比例性也可檢討。
羅智強認為,館長被檢舉於罷免投票前,在直播節目中談及民調數據,綠營提告指稱違反《選罷法》規定,嗆罰100萬元。(規定是罰10萬到100萬元),不能公布民調的規定,常常讓很多人不慎踩雷,館長的情形也是如此。
「選前能否公布民調數據,這項議題討論已久,正反並存。」羅智強認為,這項規定的合理性與比例性應該重新檢視,而罰款10萬到100萬的規定,至少應該區分是故意還是過失。同時,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的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之功能,是促進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的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羅智強說明,《選罷法》第53條於2007年修正,規定選前不可公布民調,雖是為了避免民調資料傳播影響選民判斷,但此規定涉及言論自由之限制,一直有不當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爭議。以美國為例,就認為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必須受最嚴格的合憲性檢驗,因此並未規定選前不能發布民調。
他進一步說,立法院法制局曾對此議題研析,認為現行規定對「民意調查之定義未有明文界定」及「禁止期間過長」,恐有違「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難以通過合憲性檢驗,建議應審酌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意旨,檢討修法 。
羅智強也提到,已有民眾及媒體對於禁止於選前十日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民調資料,是否牴觸憲法第11條對人民言論自由的保障提出釋憲。未來他在國會,也會針對此議題,與各黨進一步討論,審慎思考「民意調查之文義是否應明確定義」及「禁止期間是否過長」等,以避免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之疑慮,確保言論自由獲得最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