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指出,戲曲學院收到學生反映及檢舉多位學生遭到李菄峻性侵害,但戲曲學院卻未妥適處理、教育部亦未持續追蹤,以致李師利用權勢持續性侵學生,甚至發生受害學生向李師道歉、李師要求受害者下跪道歉等離譜行徑。

由於「me too」運動爆發,過去受害的學生勇於出面揭發檢舉,促使相關案件重新調查,經戲曲學院性平會113年2月27日認定李師性侵害5位學生之行為屬實,決議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但已遲了超過20年。

監察院表示,據相關證述指出,受害學生遠遠不僅這些,然因過去遭學校「吃案」及畏懼權勢等壓力,以致部分學生至今仍不相信體制而不願出面。紀惠容委員及范巽綠委員要求教育部及學校負起責任,確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的違失責任,並妥善協助受害學生追訴。

紀惠容、范巽綠指出,戲曲學院98年間處理李師涉校園性別事件,因程序瑕疵及未釐清案情等原因,曾遭教育部4次退回,99年9月並函請戲曲學院「依法律之規定處理完成」,惟後續因該部稱當時編制之訓育委員會「人力不足」、「未有明列性別平等教育之業務職掌」而未持續追蹤並妥予處置,使性別案件懸宕逾15年始有處理結果,教育部督導不周且未議處違失人員,核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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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指出,戲曲學院98年間處理李師涉校園性別事件,有「輔導組長私下約談相關老師及學生」、「被害人於調查會議結束後接獲行為人電話責罵」等情,均於法不合並違反調查程序;又時任鄭校長等主管及承辦人員於98年8月25日將案件簽結後,教育部以仍有疑點未釐清且程序不符規定為由多次退回,嗣99年7月7日,調查報告書因戲曲學院性平會外聘委員陳律師,提出具爭議之法律意見,竟2次未能通過審議,至同年8月30日由游副校長代行,將該校性平會「未通過調查報告書」之結果函報教育部,未即時阻斷加害人行為,使李師利用權勢關係持續性侵學生,甚至要求受害者下跪道歉,嚴重戕害學生身心健康,且調查小組成員王學彥(下稱王師,97學年時任該校主任祕書)涉112年性騷擾女學生遭解聘,顯示該校處理性別事件過程有多項違失,無法阻斷行為人,致使多位學生持續受害,均違反性平法等規定,相關主管暨承辦人員未有懲處及咎責,均核有重大違失。

調查報告指出,戲曲學院劉師曾接受被害學生求助,並於93年3月5日對受害學生訪談,據教育部查復訪談紀錄及受害狀況手繪圖,指出李師92年7月至12月間,於「苗栗○○學苑」對14歲之住宿學生性侵,惟查,93年4月3日凌晨之電話紀錄,行為人李師竟質問被害學生為何跟其他老師申訴,被害學生被迫只能向加害人李師說「很對不起」。事經約20年,該受害學生尚勸此次站出來的學生勿揭發,可見傷害之深及對體制之極端不信任。另依該校附設綜藝團時任梁前團長(李師乾媽)於同年月23日之訪談紀錄,被害學生陳述「對不起李師、被劉師利用、被騙」等語,顯示本案洵有「被害人向行為人道歉」等情,因性平法93年6月始公布施行,應適用92年事發時之法令規定辦理,惟相關人員欠缺性平意識且涉及「吃案」,致被害學生無法信任學校師長能公正處理,亦損及被害學生人格權及身心健康,防治性侵害相關機制失靈,核有嚴重違失。

調查發現,戲曲學院放縱某些教師及高年級學生,以暴力方式對待學生,因戲曲學院「師徒制、學長學弟制」、「學院部、高職以下一貫制」之「權力結構」特殊性,受害者因擔心失去住宿及就學資源,畏懼教師掌握演出機會之權勢,僅能隱忍並礙難揭露,100年至113年亦發生多件高年級生對低年級生「脫掉內褲毆打臀部」、師對生「踹打身體」、「鐵棍毆打」、「命其相互掌摑」等性暴力及暴力事件,甚有部分案件「查無通報案件號」;且戲曲學院傳統教育方式著重「訓練」而忽視學生之照顧及基本人權,使受教者長期處於暴力、受虐及身心受侵害之惡劣校園環境中學習,承受高度心理壓力;行為人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意識,又在彼此複製學習中,形成霸凌權力結構,嚴重損及學生健康權,核有違失。

紀惠容、范巽綠指出,戲曲學院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及「校園體罰霸凌不當管教」等攸關學生權益事項違反相關規定,戲曲學院允應妥速修正「處理校園性別及霸凌事件」相關法令規定,審慎研議「依不同學制分設性平會並制定相關規範」,強化性別及霸凌事件申訴機制,對被害人(經調查另新增多位被害人)及吹哨者持續予以支持及保護,亦應對「主管人員」、「學務人員」、「新進人員」及「教師」就性別及霸凌事件處理知能加強宣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