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金表示,有關臺北地方法院基於「尊重審級制度」裁定羈押柯文哲前主席,稍早律師團已將抗告送達,台灣民眾黨全力支持辯護律師提起抗告,並發表三點聲明。

一、 柯文哲前主席並沒有逃亡之虞:
(一)裁定稱「柯文哲有意安排配偶陳佩琪與其子女一起出國躲避國內紛擾等情」,但陳佩琪早在民國113年6月24日就已經預訂8月30日晚上出發前往美國之行程,後來因8月30日當天遭檢廉搜索約談,因此才沒有啟程,上開行程既然早在6月24日就已經確認,機票也包含返國行程,顯見其根本沒有逃亡之意,更沒有逃亡之虞。
(二)再者,柯文哲為本黨前主席,對台灣民眾黨影響舉足輕重,就維繫黨務運作至為重要,絕無逃亡海外之可能,況前已繳付新台幣7000萬元之保釋金,且為方便探視及陪伴其高齡93歲、臥病在床且陷於昏迷之老父,柯前主席也願意配戴電子腳環及使用手機回報,更可見其絕無逃亡之虞。

二、柯文哲前主席並沒有串、滅證之可能:
(一)高院裁定發回意旨以「柯文哲為前臺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其與共犯、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具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關係,進而認定其顯有事實足認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間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但是,職務上之關係與親友關係這些都是既存的事實,如何能以此直接認定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高院裁定發回意旨既然稱顯有事實足認柯文哲與其他被告及證人相互勾串,試問,勾串的事實在哪?證據又在哪?如此認定卻未憑證據,根本形同臆測!
(二)高院裁定發回意旨以「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被告4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故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不能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但是,單單持有通訊設備,如何可以直接認定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與共犯或證人進行勾串?所憑之事實與證據究竟何在?如此認定顯然僅是出於懷疑、臆測,顯然率斷!

三、高院裁定發回意旨未充份慮及柯前主席在訴訟上防禦權之保障、雙方武器對等之平衡,及羈押是極端限制人身自由之最後手段,如此不僅有違憲法保障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在基於尊重審級制度下所為之裁定將更難昭社會公信,為此,本黨支持柯前主席依法提出抗告,以捍衛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