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0日早上7時58分許,58歲李女與34歲詹女騎機車從三重區中正北路往中正南路方向騎行,沿途行經圓環時欲左轉重新路方向時,雙方車子越靠越近而發生碰撞後,兩人於路中停下,當場相互推擠拉扯引發衝突。

員警獲報到場後,雙方已無糾紛情形,雙方車輛碰撞部分依交通事故流程處理。另李女、詹女2人於路上肢體衝突情事,雖雙方互不提告,但警方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將雙方當事人移請三重簡易庭裁罰。

經當事人詹女提起聲明異議後,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秩聲字第17號裁定,認為詹女目的應為防衛自身,難認有鬥毆意思,認異議有理由,撤銷原處分。

兩女機車橫躺在圓環路中央,雖互不提告,警方仍依社維法送辦。翻攝畫面
兩女機車橫躺在圓環路中央,雖互不提告,警方仍依社維法送辦。翻攝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