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團aespa登林口體育館開唱 VIP席票價6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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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人氣女團aespa去年8月9日到8月11日在林口體育館舉辦「aespa LIVE TOUR - SYNK : Parallel Line – Taipei」演唱會,最貴的VIP席票價一張6888元,而L女所搶購的特區門票,一張也要價6600元。

L小姐表示,當初會有多出的門票,是因為與友人一起搶票,但大家一起買到,導致門票多了4張,因此進行轉讓,又考量搶票、賣票時衍生的成本,才會加價數百元進行轉讓,本意並不是要當黃牛。

韓國女團aespa去年8月於林口體育館演出,創下2.7萬人次/1.48億元。攝影中心攝
韓國女團aespa去年8月於林口體育館演出,創下2.7萬人次/1.48億元。攝影中心攝

「加價900元會員費、400元交通費」是違法 文化局駁回訴願

當時L小姐在臉書社團貼文,販售8月10日、8月11日兩場各2張連號票券,分別販售7500元、7000元,但後來經過友人提醒可能觸法,L小姐立即將貼文下架,但卻已經遭到截圖並匿名檢舉,因此遭到裁定開罰;L小姐向桃園市政府提起訴願,並檢附與買家簽下的「原價轉讓」證明,但市府仍認為「加價是事實」、「原處分並無不當」而駁回。

L小姐解釋,會加價900元是因考量在購票時額外支付優先搶票會員費(3萬韓元),加價400元則是後續可能衍生的郵寄或面交交通費。不過經友人提醒並下架貼文,後來票券賣出,也都是以原價6600元轉讓,並再無收取額外費用,買家也有簽下聲明,確認是以原價取得。L小姐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桃園市文化局提起訴願,不過桃市府依照相關規定駁回訴願。

「會員費」、「面交交通費」≠「取票手續費」、「郵寄費」 後者文化部曾函釋可過關

桃市府說明,依照文化部於112年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函釋,行為人於轉售票券時,所收取金額係以「票券價金」加計「取票手續費」或「郵寄費」,由於該等費用係為取得原始票券或履行該筆轉售而由行為人代收取,實際係由第三方收取,行為人實際取得之價金等於票面金額,爰可認為未構成本條第2項之「以超過票面金額或販售」之加價轉售黃牛行為;若票券販售者可提出明確佐證,實係為支付第三方之小額費用,則可視個案情形,認為其未構成文創法第10條之1第2項處罰要件。

然而,本案訴願人(L小姐)陳述意見時所稱的「會員費」、「面交交通費」,並非前述「取票手續費」或「郵寄費」,因此認定本案具加價販售票券事實。裁罰金額則是票券面額10倍(6600X10)共4張,總額26萬4000元。

L小姐訴說,依據現行裁罰標準,真正的黃牛販售同等價位票券時,每張甚至達13199元,也就是接近2倍價格,但她卻與這些嚴重謀利者受到同樣裁罰,顯失比例;她並非職業搶票者,而是僅喜愛藝人、擔心搶票失利而請親友協助搶票,導致多出票券才希望轉讓,得知法規後,也立即停止加價轉售,實際上是以原價轉讓給他人。

文化部112年曾函釋,加價「取票手續費」或「郵寄費」不構成黃牛。翻攝畫面
文化部112年曾函釋,加價「取票手續費」或「郵寄費」不構成黃牛。翻攝畫面

律師建議:手續費、郵寄費都須留下相關證明

律師李毓倫建議,民眾在網路轉售門票時,「原價是多少就該PO多少」,一旦文章上網,不管最後票券是否售出,加價轉售都是違法

李毓倫說明,如果是購買票券衍生出的手續費、轉讓時郵寄等費用,按照目前法令、相關判例,都不構成觸法但提醒民眾需留下付給第三方的金流證明

至於本案是否可能撤回處分?李毓倫認為,撤銷處分的前提是處分的做成是違法的,而此類案例通常不會撤銷處分, 機關都需要依法行政,撤銷的話,公務人員反而會涉及圖利等罪。

黃牛法案上路以最高裁罰金額是264萬6000元,為周杰倫嘉年華世界巡迴演唱會門票。圖為周杰倫在大巨蛋演場會畫面/翻攝自周杰倫IG
黃牛法案上路以最高裁罰金額是264萬6000元,為周杰倫嘉年華世界巡迴演唱會門票。圖為周杰倫在大巨蛋演場會畫面/翻攝自周杰倫IG

「黃牛法案」史上最高罰金264.4萬 沒賣出也一樣開罰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於2023年6月2日生效,販售金額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未達2倍,裁罰10倍票券罰金;販售金額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2倍以上,未達3倍,裁罰20倍票券罰金;販售金額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3倍以上,未達4倍,裁罰30倍罰金;販售金額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4倍以上,未達5倍,裁罰40倍票券罰金;販售金額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5倍以上,裁罰50倍票券罰金。累犯者還會加重處罰。

據了解,自修法以來,台北市文化局累積至今年9月10日,已開出147件、總計3470萬餘元罰鍰,其中單筆罰鍰最高為264.6萬元;根據北市警局統計,自2024年7月至2025年7月,查緝到103件加價販售案,其中96%為僅持有1至4張票的個人,而非職業黃牛,顯示多數受裁罰者其實是一般市民

這起黃牛法案上路以來單一案件最高裁罰金額264萬6000元,為周杰倫嘉年華世界巡迴演唱會門票,黃牛將原票價5880元票券,假藉販售3隻娃娃36萬元,每隻贈送3張票券等形式,將每張以4萬元之價額加價轉售,總販售票券多達9張,總金額高達36萬。由於販售金額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5倍以上,以每張票面金額裁罰50倍進行開罰。

北市文化局也分享相關案例,30歲女子將價5880元演唱會票券加價至5萬2000元進行販售,雖提出訴願表示並非刻意從中獲利,票券也未售出,未對市場造成實際影響。但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販售」行為包含在網路上架、陳列及兜售,並不限於實際售出,因此即便票券未完成交易,上架販售仍屬違法

類似案件有前例可循 「交通費」曾遭法院打槍

此外,今年4月高等法院曾判決一案例,韓國男團CNBLUE去年4月來台開唱,1名女粉絲以7780元販售原價6580元的票券,因而被高雄市政府裁罰65800元(10倍票券面額),該女提出訴願被駁回,因此進行行政訴訟,但也遭高等法院駁回。

該名女子主張,加價1200元是為了台北、高雄兩地面交衍生的車資,並未牟利,她也提出文化部112年的函釋「取票手續費」或「郵寄費」不屬於加價轉售,希望能撤銷處分。

高院認為,原告雖主張售出金額7580元是加上交通費等語,並引用文化部112年9月25日函為據。然該函文說明「轉售票券時加計取票手續費或郵寄費,由於係為取得原始票券或履行該筆轉售而由行為人代收取,實際係由第三方收取,行為人實際取得之價金等於票面金額等語。」

高院說,足見此函文「為取得原始票券或履行該筆轉售」即為遂行買賣標的之交易,最終由第三方收取之相關費用始足當之,而非將所持有管理之所有票券取得手續費或交通費,因此予以駁回。

CNBLUE去年4月在高流開唱,2天吸引8000人朝聖。希林國際 Chillin International提供
CNBLUE去年4月在高流開唱,2天吸引8000人朝聖。希林國際 Chillin International提供

「請2杯星巴克就好」算加價售 歌迷被當黃牛罰4.6萬

台北市議員曾獻瑩日前舉出民眾陳情案例,歌迷在網路轉讓美國歌手Post Malone門票,每張票價2300元,僅註明「請我兩杯星巴克就好」,雖僅多出4%價差,仍被認定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裁罰4萬6000元。

北市文化局指出,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2項規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10倍至50倍罰鍰。只要上網兜售無論有無成交,或是加上一杯飲料等等超過票面金額,都已違反文創法。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跟進《文創法》 修法前「1杯星巴克」曾不罰

然而,2023年曾有球迷轉讓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並刊登於臉書,希望以原價500元加上「1杯星巴克」,本案經被檢舉而遭北市警方送辦,士林地院審理時,認為網友仍以原價轉讓票券,星巴客飲料則取決於彼此城議,難認有轉售圖利事實,不服構成要件,因此裁定不罰。

不過,體育賽事不屬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而是歸納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該法也於2023年12月15日由立院三讀通過修正,比照《文創法》最重每張票可有50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