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說明,陳啓昱等3人否認違反《證交法》中加重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但依起訴書所載之相關證據,足認3人犯上開罪嫌、嫌疑重大,均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重罪,且被告陳啓昱於偵查時已有逃亡20多天事實,而被告3人面臨重罪、具體求刑、沒收高額不法利得及民事求償責任等,顯有相當理由認3人逃匿以規避訴訟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可能性。
台南地院指出,被告3人僅承認部分客觀事實而否認主觀犯意,彼此間或與其他共同被告、證人間,所述內容多數未盡相符,仍有對質詰問必要;各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傳喚交互詰問證人達86位,尚未全數交互詰問完畢,3名被告在本案居主導地位,對證人具有一定影響力,3人為脫免、減輕犯行,實有勾串、滅證可能。
台南地院審酌,偵查中曾具結作證及到庭作證證人,在交互詰問過程中,證述範圍大幅超出偵查中具結作證內容,綜合訊問內容、相關卷證及證人到庭情行,無法排除3人為脫免罪責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減證風險,難僅以具保、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防止。
台南地院表示,被告3人分別主張需就醫治療,但之前羈押中也曾由看守所人員戒護就醫,在看守所期間應可得到適當醫療照護;現撤銷交保,並裁定自9月28日起續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