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訊開始,法官請檢辯雙方說明上訴理由,檢察官表示,劉若琳對剴剴被劉彩萱罰站、綑綁等凌虐行為知悉並鼓吹甚至參與,對犯罪行為有防止義務卻不阻止,該行為與犯罪嚴重程度相同,且其犯罪手段嚴重,又對剴剴致死可能不作為,原審以19年刑度上限卻只判18年,不合理,加上她不認罪又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獲得諒解,因此上訴請求加重刑度。
劉若琳則採無罪答辯,她的律師表示,原審檢方就求刑16至18年,判決18年已達上限,且檢方所提理由也沒有新事實新證據,是濫權上訴。
劉彩萱、劉若琳姊妹對於原審判決全部上訴,2人均認為,原審合議庭指揮訴訟程序不公及程序違反法令,另對國民法官受媒體報導影響產生偏見而所有偏頗,影響判決結果。
劉彩萱的律師指出,原審未審究劉彩萱在剴剴死前一天還幫他餵奶,剴剴身體發生狀況時還主動報警,原審判決竟批判她「以虐取樂」,無法苟同。劉彩萱也否認提供燒焦物給剴剴食用、剴剴生殖器的傷勢並非她造成,但原審均沒有審酌。
劉彩萱的律師還批判,原審國民法官庭指揮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不僅受偏見性的報導影響,證人出庭作證也沒有遮蔽措施,法官還以媒體報導內容提供錯誤訊息給證人,檢方甚至引用起訴沒有的媒體報導內容加以訊問。此外,國民法官庭還失去中立,限制律師助理旁聽位置及使用電腦、駁回重要證據等,至於量刑,律師也提出原審沒考量劉彩萱沒前科、求救等事實,量處刑度有所不當。

劉若琳的律師則指出,劉若琳根本沒有綑綁剴剴,事實認定也違反倫理及經驗法則,檢方更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致使國民法官產生偏見與偏頗而影響判決結果,法官甚至限制律師提問等。
對於劉氏姊妹上訴理由,檢方認為,劉氏姊妹確實有主觀犯意、有犯意聯絡、也可預見剴剴死亡結果等,原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及違誤。
法官確認簡便上訴理由後,對於修復式司法部分,因劉若琳採無罪答辯,剴剴家屬也不同意,因此作罷,後續對於爭點整理及證據調查,檢方與劉彩萱部分均已確認,尚待劉若琳的律師補齊內容,法官諭知,下次11月10日開庭時,會完成爭點整理並裁定要調查哪些證據。
由於劉氏姊妹的押期將於9月30日將屆滿,檢方與剴剴家屬律師均認為羈押原因與必要仍存在,建請法官裁定延押,劉彩萱、劉若琳及律師團均表示由法官依法審酌,法官諭知會在押期屆滿前裁定是否續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