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第三警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黃先翊獲報前往處理,林男表示因下雨才把機車停在超商騎樓下後離開去處理事情,但處理完後回到機車停放處,卻只看見原本立中柱的愛車變成斜停,車身也出現多處擦痕,懷疑愛車有被人擦撞,所以報警求助。
黃先翊陪同林男調閱周邊監視器,畫面中顯示有輛機車騎入騎樓時,疑因地面溼滑失控「甩尾」,進而撞倒林男機車,肇事騎士雖將機車扶起,但未停留便離去,警方以車追人,通知43歲王男到案說明。
王男到案坦承確有此事,他表示當時是認為林男機車沒有明顯損傷才離去,但警方拿出車損照片後,他對自己的草率態度感到抱歉,詢後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警方提醒,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民眾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警並留在現場配合處理,無論事故大小,切勿因自認情節輕微或不知所措而逕自離開,以免面臨更嚴重法律責任,損及自身權益及他人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