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輔大診所管理委員會曾建議,把輔大診所的私立醫療機構性質,變更為「輔大附設診所」,以符合校方附屬機構編制規定,但江漢聲沒有採納意見,而是以輔大醫務室的詹姓醫師名義申請開業。

由於輔大診所並非校方附屬機構,無法向校方借款開辦,江漢聲涉嫌3度以「學生臨床技術活動」等名義,向校方申請撥款共400萬元,再挪用借給輔大診所。輔大診所詹姓負責人、陳姓合夥人因陸續遭追稅,加上屢遭輔大催還借款,江漢聲為解決此問題,涉與洪啓峯、林依恬共謀,將「社區醫療關懷推廣計畫勞務委託案」外包給輔大診所,以此獲得輔大基金250萬元基金撥款,補足診所資金缺口。

檢方依背信等罪起訴江漢聲等3人,新北地院判決江漢聲應執行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30萬元;洪、林2人各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可上訴。

今合議庭認為,輔仁大學是輔大診所的實際經營管理者,當年為了開辦輔大診所營運以銜接設立「附設醫院」,因此以名義上租借場所、實際上監督管理之模式開辦輔大診所,但礙於法規,無法逕予撥款,才研議由醫學院以「醫學院學生臨床技術相關活動經費」名義,簽請輔仁大學支付開辦費用。

且為了調節輔大診所資金缺口,才以「社區醫療勞務委託案」的名義,由輔仁大學向輔大診所採購勞務。合議庭認為,江漢聲等3人是依照輔仁大學指示處理相關事務,處理過程或許有可議之處,但難以認定他們是為了圖輔大診所的不法利益或損害輔仁大學的利益而為,也無法推定輔大有財產上損害,3人上訴否認犯罪為有理由,因此撤銷原審判決改無罪。全案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