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所涉入的京華城弊案、政治獻金案審理迄今,包括檢調於柯住家臥室所扣得的「A1-37」行動硬碟,及硬碟中所存取的「工作簿」Excel檔案,始終為檢辯雙方的攻防焦點。北檢認定該行動硬碟為柯文哲所持有、使用,並於起訴書中援引陳佩琪於2024年11月7日,接受檢廉偵訊時的證詞「這個USB不是我在用,是柯文哲在使用,所以裡面有什麼資料我不會知道」加以佐證。
熱門新聞:米其林2025公布!北市「好嶼」率先獲得3大獎 川雅新得一星
北院今日開庭審理,庭末審判長詢問還有無事務要處理?沈慶京的委任律師徐履冰突然舉手報告,說明先前有向檢方詢問陳佩琪的偵訊筆錄,但檢方他們說沒有筆錄資料,然而此部分攸關後續柯文哲的證人詰問環節,因此希望審判長曉諭檢察官提出。
公訴檢察官林俊廷則回應,因陳佩琪的筆錄未被列入證據清單,公訴檢察官這邊也無陳佩琪筆錄;據了解,應是另案偵辦中。徐履冰聽聞後不滿表示,本案起訴書中有將陳佩琪列為「證人」,若檢方未把陳佩琪的偵訊筆錄列入證據清單,那是檢方的問題。
審判長諭知,由於起訴書中確實有引用陳佩琪的偵訊內容,但公訴檢察官這邊卷內也沒有筆錄,就他所知有2種處理方法,檢方若要維持起訴內容就需提出筆錄,否則就要刪除相關內容。對此,林俊廷表示,起訴書中援引的內容是欲證明「A1-37」行動硬碟的使用者是誰,該硬碟在柯文哲家中扣得,隨著審判進行也已得到釐清,因此就此部分檢方捨棄起訴中提及內容。
林俊廷補充說明,他也了解徐履冰想取得筆錄證據,折衷的方式就是法院若認為有需求,可向偵查檢察官函調。此話一出,柯文哲的委任律師鄭深元反擊,本案在去年12月移審時,檢方以陳佩琪為「重要證人」,柯文哲、陳佩琪夫妻恐有勾串之虞為由,建請法院延長羈押,當時為了押柯,不惜稱「之後會提出陳佩琪的筆錄」,如今審理已過8個月,檢方也沒將陳佩琪的筆錄送來,此舉非常令人痛心。
鄭深元說道,陳佩琪的偵訊筆錄現在仍在北檢,應是為了查財產不明的部分,然而這就和彭振聲妻子的筆錄情形一樣,檢方利用權力將證據「捏著」、隱匿證據,隨時準備另案偵辦,他也希望法院能夠制止檢方這樣的行為。
對此,審判長諭知,因為檢方稱該筆錄涉及另案調查,本院不適宜主動依職權向北檢調取,若檢辯雙方具狀闡明相關理由,院方會以該聲請書狀作為附件,向北檢函調。
另一方面,審判長也表示,合議庭並不贊同再本案程序外,有任何試圖影響對造提出訴訟攻防的行為,不過,依不告不理等基本原則,也就是司法被動性原則,本院無從對起訴所載的其他事證是否涉及不法而主動調查,當然,若涉及證據證明力、證據能力而與本案相關,本院依法仍要加以審酌,但也僅限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