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顏大鈞手上並無真實投資項目,實際上也無財力,卻利用其父曾任南市副市長身分,政商關係良好做為幌子,取信於被害人,從2021年到2023年間,聲稱有科技執法、重劃區等工程標案可投資,向陳姓等5名被害人詐取財物,共計9198萬元,其中一名梁姓被害人短短2個月內就面交37次,被顏男拿了43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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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顏大鈞收取款項後佔為己有,根本沒有投資行為,通通用於私人用途,今年4月起失聯「人間蒸發」,被害人都找不到他,驚覺顏大鈞「都在騙」,不再姑息向警方報案,期間顏大鈞還想從高雄小港機場搭機潛逃出境,但遭到境管,警方追查後,6月17日將他拘提到案。
顏大鈞落網後見到父母聲淚俱下,聲稱沒利用父親、市長黃偉哲、總統賴清德名號在外吸金,只是向友人借錢投資或周轉,每個月都有按時還錢,但欠債太多搞混了,且有些跟高利貸差不多,壓力大想出國散心並非逃亡,知道警方跟債主都在找他,擔心到不吃不睡,一周爆瘦5公斤,還因此跌倒眉頭擦傷。
南檢偵辦此案,認為顏大鈞與被害人本已認識,並個別向被害人佯稱有項目可投資,行為不具有對外向不特定人募資特性,與《銀行法》為管制真正對社會廣大不特定投資人造成難以預測危害的立法目的不同,也和對國家整體金融秩序造成廣泛負面影響之大規模吸金行為差別甚鉅。因此偵結後依涉詐欺罪嫌將他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