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2023年2月間,程男與小花透過友人介紹認識,2人相約去好樂迪KTV歡唱直至隔日凌晨,結束後程男邀約小花陪同他返家,並承諾不會對她做任何事情。不料雙方共處一室,小花雖已明白拒絕與程男發生性關係,程男仍對小花上下其手,接著更不顧小花抵抗脫下她的內衣褲,強行將小花壓制在床上,並將陰莖插入小花陰道內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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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小花事後因不堪受辱,最終引發憂鬱症,並於同年7月3日羞忿自殺。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程男坦承與小花有性行為,但堅決否認有任何性侵致小花羞忿自殺的犯行。

程男辯稱,他與小花是合意性交,後來雙方以情侶關係交往同居,而小花在2人交往前便已罹患憂鬱症,也因為小花情緒低落,他在LINE對話中常為了安撫小花、順著小花的意思回應,實際上他並無強迫小花性交;雙方交往期間,小花也會因為小事起口角而毆打他,程男不願再受到小花情緒勒索,便在同年4月提出分手、要求對方搬離住處。

法官查閱程男、小花在發生性行為後的對話內容,2人於交往初期的訊息來往,仍濃情蜜意地分享生活及討論交往規劃,且訊息量多達近百頁A4紙;另一方面,小花曾以「我不配」、「我不值得」等負面訊息回覆程男,程男因害怕小花情緒失控,選擇順應她的語意,以道歉訊息安撫對方情緒,因此難以認定為程男的犯罪證據。

法官認為,小花也曾與密友討論程男,以「舔狗」、「狗子」稱呼程男,像是「狗子也會幫開車門欸」、「等等喔 我狗子生病」等語,甚至她在與程男爭吵期間,也僅是將2人爭執情形告知密友,均未曾論及有遭程男性侵的訊息;直到小花與程男分手後,才開始向密友談到「走法律」、「告他強姦」轉為強烈的文字,然而真實情況不明。

綜合各項事證,法官認定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證明小花所言為真,而不足以佐證程男有強制性交犯行,也無從對程男論以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檢方舉證不足,一審判處程男無罪。案經檢方上訴至二審,高院認為第一審判諭知程男無罪,核無不當,應予維持,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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