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時法官認定,高虹安明知其博士論文有抄襲情事,卻對陳時奮提告,明顯具有誣告故意,判處高虹安有期徒刑10個月,不得易科罰金。二審法官則認為,高虹安行為確有不當,但陳時奮部分發言確實較為誇大,因此改判高虹安有期徒刑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期待高虹安能誠心反省悔悟、改過自新。

高虹安今天則在臉書發文做出以下3點聲明:
1.本人從未在提告前修改博士論文本文內容及參考文獻,部分網路言論惡意曲解指我在提告前修改論文「增列註明資料引用出處」,更有部分網路言論甚至惡意虛構我與他人對話情節指控我為提告而修改論文增列參考文獻,這些都與事實嚴重不符。此些不實資訊已造成誤導與侵害個人名譽,呼籲相關人士儘速修正及撤下不實內容,否則本人將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2.有人聲稱我「偷偷上網修改博士論文」,這完全不是事實。本人申請論文增補是正式向美國辛辛那提大學校方及指導教授提出,並獲同意。提告誹謗當時,本人所提交的論文,正是當下自學校圖書館網站可正式下載之版本,絕無任何捏造或變造證據的行為。

3.有關我於提告前申請增補的內容,僅涉及在「謝詞」中關於資策會計畫的致謝格式,與後續誹謗案提告並無關聯。此部分從未被納入前案訴訟範圍,我在偵查中也未曾引用或提及該段致謝詞,自無誤導偵查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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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表示,自己無法認同判決結果,將在收到判決書後依法提起上訴,祈求司法最終能還給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