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院表示,林男僅坦承部分犯行,涉嫌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等罪嫌重大,對於光電案場水土保持計畫相關事宜的供述,與其他被告有出入;吳男則是否認犯行,涉嫌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罪嫌重大,對案情供述有避重就輕之嫌。法官考量尚有共犯未到案,認為林男、吳男等2人有勾串共犯之虞,綜合考量其他情形後,認定2人有羈押必要,裁定2人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大樹和山光電開發案是由內政部核定開發計畫,經濟部核發籌設計畫及施工計畫,開發計畫基地面積約51公頃,經濟部依開發計畫於2023年9月核定光電發電業施工許可,基地範圍內,得設置光電相關設施最大面積約21公頃。

高雄大樹和山光電案,檢察官現場會勘,發現樹不見,山都禿了。橋檢提供
高雄大樹和山光電案,檢察官現場會勘,發現樹不見,山都禿了。橋檢提供

但業者卻將山頭樹木砍光,高市府副市長林欽榮6月17日率專案小組,會同水土保持技師,前往大樹區和山光電發電設施現場勘查,確認業者開發涉及「不可開發區」,並造成大面積地表裸露,屬重大違規。

同時,經水保監督檢查發現滯洪沉砂池未具防洪功效,限期改正而未改正,造成土砂流出基地已致生水土流失,水利局第七度開罰,已依水土保持法第33條共裁罰108萬元。

高市府表示,業者本應依開發計畫所定的光電設施區域及面積,施工架設太陽能板及相關設施,但業者除於不可開發區施工,未依開發原則維持原有的自然地形、地貌,以減少開發對環境的不利影響,或留設隔離綠帶或綠地,作為與周圍環境的緩衝。

經專案小組會同水土保持技師現勘,業者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情節重大,將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廢止該水土保持計畫施工許可證,嚴格要求業者立即完成違規善後裸露處恢復植生原況及施作必要之滯洪、沉砂及防災設施,高市府並把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

經濟部能源署6月已針對業者違法在未核准區域進行光電施工部分,先裁罰150萬元,更廢止和山光電二期光電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