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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指出,人夫與小三於去年10至12月之間,雙方開始以LINE互傳訊息,包括班表休假排程,還有人夫僅靠小三大腿、拍攝小三在枕邊的照片,並轉帳給小三備註寫「寶貝」,及「寶貝的健康以後我來負責」等曖昧文字。

小三更將手機醫療卡緊急聯絡人設定為人夫,更多次在不明地點發生性行為,事後小三還用LINE傳送煽情對話「跟寶貝做那件事挺敏感的」、「就之前的很容易頂到子宮」、「我覺得被塞得很滿的感覺」。

正宮從人夫舊手機發現偷情證據後,憤而怒告2人侵害配偶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

法院審理時,小三辯稱她不知道對方已婚,直到人夫軍中的輔導長於去年11月13日來電告知後,才知道男方為有配偶之人,故無侵害配偶權主觀上故意或過失。但輔導長表示,當時他調查人夫不當男女關係時聯繫小三,小三表示知道男方已婚,但並沒有要逼對方離婚。

法官審理後認為,通姦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

法官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認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30萬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