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今天上午表示,67歲李男昨晚11時許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由七賢三路北向南行駛,行經蓬萊路、七賢三路口時,闖入輕軌範圍擦撞輕軌灑水圓筒後自摔,手部有輕微擦傷,經送醫檢查無大礙,現場並未影響輕軌運行。
警方獲報到場處理,經檢驗李男呼氣酒精值為0.1毫克,全案依刑法第184條第3項過失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或新台幣20萬元罰金);以及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將李男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此外,李男駕駛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領用有效牌照,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第1項1款,最高可處36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中央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