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林男在高雄監獄的獄友,剛好是被害人的同性配偶,2021年5月林男出獄,獄友託他轉交1封書信給被害人,並幫被害人找工作,當天林男就聯繫被害人,相約高雄市楠梓火車站見面,卻藉口忘了帶,要被害人到他位於嘉義的住處拿,5月底赴約時,林男伸手撫摸其生殖器,不顧對方反對,還說「小心老公獄中不好過」,並以口交、肛交等方式性侵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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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向警方提告,嘉義地檢偵結後起訴,嘉義地院審理時,林男坦承確有發生性行為,卻辯稱雙方「你請我願」,被害人還要他使用潤滑液,雙方是合意性交,並無違反其意願。辯護人稱告訴人指控內容反覆,且兩人曾交往過,告訴人不滿被告和他分手才挾怨報復提告性侵。
嘉義地院法官發現被害人有輕度身心障礙,雖對被性侵的細節前後陳述不一致,但對於遭受性侵害的情節主軸,在專業司法詢問員協助詢問下,已證述明確,也委請專業人員對證詞可信性鑑定,認為林男及辯護人說詞不足採信,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將判刑6年;林男不服上訴,也遭台南高分院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