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認定,郭毓庭為求掌握總統行程動態及會見政壇人士名單,從中判讀民主進步黨未來選戰方針或政策風向,冀能預先布局、遊說具政治影響力之相關人員,竟要求其友人曹耿誌(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一警官大隊特種勤務人員,借調至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擔任總統府侍衛室警衛任務)洩漏賴清德總統每日行程動態、會見人員名單。曹耿誌因此收集賴清德總統逐日行程動態等情訊,並將相關對話情訊洩密予郭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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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洩密案是檢調偵辦案件時,從涉案人手機中發現竟有總統相關行程,且是特勤內部機密檔案,還有不公開行程及總統接見國內外人士名單、維安警力配置及移動路線等。檢調查出來源是萬里警衛室的曹耿誌,發現他多次轉傳總統行程給郭毓庭,懷疑他是否遭對岸吸收,偵結後依洩密、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罪嫌起訴。
法院則認為,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是就國家機密之認定,除具秘密之實質外,另須經由主管官署之指定,倘若有任何一種情形之欠缺,實不能認為屬國家機密。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定有明文,是關於國家機密之認定,涉及國家安全利益與政府資訊公開間之衡平,就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之國家機密,採取上開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始得認定,方能於國家機密之保障範圍內,兼顧憲法上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實現。
判決書指出,檢察官認總統行程是屬國家機密,主要是以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114年2月13日函示為主要依據,但未說明總統行程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條規定核定之必要性為何?第4條規定其機密等級為何?第7條規定核定之權責機為何?第11條、第13條規定解密條件為何?因此總統行程是否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完成核定程序,尚非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