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判決指出,劉彩萱、劉若琳姊妹均為專業保母,明知剴剴為未滿2歲幼童,自2023年9月4日起至同年12月23日晚間10時許止,接續在劉彩萱居家托育地及住處、劉若琳住處,先由劉若琳以不詳方式刮傷剴剴頸部,再由劉彩萱以徒手、持物品毆打、捏拉剴剴耳朵、自剴剴身後推倒撞地等方式傷害剴剴,另以毛巾綑綁、口罩蒙眼方式限制其行動自由,同時拍照傳送給劉若琳,並命剴剴裸體僅穿尿布罰站、冷水洗澡、在廁所內灌食不足每日營養需求的隔夜菜等方式凌虐剴剴。
熱門新聞:曾被視為貴人⋯郭子乾被問NONO一審判決 反應曝光了
北院認定,劉彩萱、劉若琳還綑綁剴剴後置入桶內、不得變換姿勢以裸體僅穿尿布躺臥在地上等方式凌虐及限制剴剴自由,此外,姊妹倆見剴剴日益瘦弱且有外傷,也沒積極帶往診所或醫院就醫治療,最終致剴剴營養不良而身體日漸衰弱,全身至少42處虐待性傷勢伴隨憂鬱症,直到2023年12月24日凌晨因低血容性休克而死亡。

國民法官庭並列出劉彩萱、劉若琳犯行三大理由,分別如下:
一、依檢察官提出的各項書證、物證,並參酌鑑定人報告內容及證人證詞後,認定剴剴傷勢及憂鬱病症,確為遭劉彩萱綑綁、罰站等方式限制行動自由及凌虐、毆打所致,最後因組織細胞血液灌流不足,致低血容性休克死亡。
二、參酌劉氏姊妹2人對話紀錄、照片、影片等證據資料,認定劉若琳與劉彩萱共同照顧剴剴,劉若琳除刮傷剴剴脖子並將其放置桶子內限制行動自由犯行外,也主動追蹤、鼓吹劉彩萱對剴剴綑綁、罰站、傷害等舉止,甚至提供意見,在劉若琳對剴剴妨害自由而凌虐致死犯行有共同參與的決意,以及各自分擔的行為,屬共同正犯。
三、審酌劉彩萱為專業合格保母,其受託照顧剴剴,本應善盡職務,促進剴剴身心健全發育,竟因其年齡與其預想托育孩童有所落差,並得知剴剴為全日托育的待出養幼童,沒有監督者,因此基於以虐取樂,動輒對毫無反抗能力的剴剴長期施暴、凌虐、妨害行動自由,致無辜幼童生前遭受身體疼痛、饑餓、罹患憂鬱病症,終致死亡而造成無可挽救結果,使其家屬承受永遠無法彌補之傷痛,犯罪情節嚴重。

國民法官庭審酌,劉彩萱的責任刑上限應歸屬於法定刑幅度內的最高刑度(即無期徒刑),又劉彩萱在證據調查幾近完畢時才坦承部分犯行,對於法院釐清犯罪事實、節省刑事司法成本均無助益,且迄今尚未與剴剴家屬和解並獲得宥恕,難引刑事修復式司法觀點,對劉彩萱量刑有利認定,另考量劉彩萱家庭支持系統、勞動能力等綜合判斷,僅小幅度下修責任刑毫無實益,因此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至於劉若琳,國民法官庭認為,劉若琳雖非剴剴主要照顧者,但她與剴剴起居日常高度重疊,且為幼保科畢業的專業保母,實際協助劉彩萱照顧剴剴,本應促進其身心健全發育,且明知劉彩萱動輒對剴剴施暴、凌虐、妨害行動自由,竟附和劉彩萱,不僅未加以阻止劉彩萱犯行,反而以虐取樂,從中獲得優越感等動機而主動追蹤、鼓吹、迎合劉彩萱對對剴剴之綑綁、罰站、傷害等舉止,致剴剴A童遭受身體疼痛、饑餓、憂鬱病症,終致死亡,犯罪情節嚴重。
國民法官庭考量劉若琳於參與犯行程度,認其責任刑上限加重後的有期徒刑中度偏高度範圍,又劉若琳始終否認犯行且於犯後刪除對話紀錄,迄今未與剴剴家屬和解或邀得原諒,難以對其量刑有利認定,審酌其勞動能力、家庭支持系統等情狀,僅以小幅度下修調整責任刑,因此判劉若琳18年徒刑。劉氏姊妹均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