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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科技公司董座與董娘於2022年11月結婚,隔年10月董娘就玩網路交友認識被告,2023年4月,被告明知董娘已婚,互傳「親暱示愛訊息」,還用IG、LINE傳自慰照及性愛影片給對方,並於2023年5月、6月、8月,在網友住處及摩鐵激戰3次。

科技公司董事長發現後,憤而提告網友侵害配偶權,並求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網友辯稱他剛開始不知道董娘已婚,並非故意侵害配偶權,且賠償金額過高為由抗辯。

法官查閱相關證物,認定網友確實與董娘發生多次性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分際範疇,破壞董事長與董娘之間婚姻圓滿,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應負賠償責任。

法院審酌雙方身份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受損情況,認定原告為科技公司董事長,兼職藝術教育及創作,名下有房地及股票;被告從事營造業,名下有房,月薪約4萬元,目前與父母同住,需負擔家庭開支,最終判被告須賠償3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