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人妻於2021年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後來工作結識小王,發生婚外情,還多次相約在摩鐵發生性行為。直到人夫察覺有異,搶了妻子的手機來看,不僅看到雙方互傳露骨訊息,還拍下多張勾手、頭靠頭等親密照片,才發現姦情。氣得將妻子與小王一起告上法院,連帶求償100萬元。
對此,人妻辯稱,這些證據是用不法手段搶奪手機所取得,且過程中導致她受傷,應無證據能力。還稱2人之間本來就感情不好,辯稱和小王僅是逢場作戲,並沒有感情基礎,且早就沒有聯繫,100萬元實在太多,認為精神撫慰金以10萬元為適當。
法官認為縱使人夫未得妻子同意,於取得手機後擷取2人對話內容、照片、影片作為證據,不法程度亦屬輕微,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相當性考量,堪認並未過度造成被告隱私權之損害,得作為證據,並判定2人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已達侵害配偶權之程度且情節重大,審酌3人經濟條件後,判定2人連帶賠償之精神慰撫金3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