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碗泡麵爆衝突 同是服務業的他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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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新北市土城區的黃姓視障人士,平常靠著捷運通勤雙北市3家企業公司駐點按摩服務,自己也有在板橋開設按摩院,從事服務業多年,對於該行業冷暖辛酸感受深刻,也因此他對於其他同樣服務業的朋友,也都是以禮相待,但這次因為「一碗泡麵」,卻讓他心情跌落谷底,甚至第一次上警局告人。

黃先生回憶表示,4月8日凌晨1點多,他搭捷運回到土城中央路四段的住處附近時,因為肚子餓,所以進入巷口的萊爾富超商準備買泡麵吃,在櫃檯他先請男店員幫忙買某牌牛肉麵,但店內沒賣,他只好退而求其次,選擇購買大乾麵,並在眼睛不方便的情形下,請店員協助泡泡麵。

「由於乾麵要濾水比較麻煩,所以我請店員幫忙泡濕的就好」黃先生還原現場,也就是這樣叮嚀的一句話,卻引起對方的不爽,該名店員直接回話說:「好啦,我知道,煩ㄟ」,黃先生也不高興地說:「你可以不用幫我泡沒關係,態度那麼差,我自己拿回家泡就好了」,店員此時火氣上升,批評幫忙泡泡麵還不懂感恩;黃先生自認為不要把衝突擴大,想把泡麵拿回家,並表示很謝謝對方幫忙。

視障黃先生到住家巷口的萊爾富購買大乾麵,請店員泡泡麵的時候,因為知道濾水很麻煩,所以他體貼地說「泡濕的就好」,沒想到這句話卻成為了衝突的導火線。曾佳俊攝
視障黃先生到住家巷口的萊爾富購買大乾麵,請店員泡泡麵的時候,因為知道濾水很麻煩,所以他體貼地說「泡濕的就好」,沒想到這句話卻成為了衝突的導火線。曾佳俊攝

手機聊天APP意外錄下 店員英文開罵好不雅

未料男店員此時不打算放過眼前的視障人士,開始出言挑釁:「人家服務你、人家幫忙你,你不Appreciate(感激)」;黃男則質問為何要說他煩,這是什麼意思?雙方你一言我一語,在店內對峙,此時黃男手機內聊天APP線上的5至6位朋友已經不講話了,大家都屏氣凝神在聽兩人的激烈交鋒

男店員越罵越大聲,知道對方聽不懂英文趁機大罵:「Disgusting(噁心)」、「You are fucking disgusting.」、「Go hell(下地獄)」、「You are fucking Taiwanese,Stupid.」、「Fucking your family」,最後連「Suck my dick」更不雅的辭彙都噴出來,而且一路從店內罵到店外。

黃男則只聽得懂「Fucking」知道對方在辱罵自己,只好摸摸鼻子說對方英文很強、別這樣子,一邊也自我緩頰「好啦好啦~謝謝你啦~」。聊天APP上的朋友也頻頻關心到底是什麼情況,也有人擔心衝突擴大,趕緊報警。

黃先生說,視障者連泡麵與熱水機的位置在哪都不知道,因此才會請店員幫忙,並非故意找麻煩。曾佳俊攝
黃先生說,視障者連泡麵與熱水機的位置在哪都不知道,因此才會請店員幫忙,並非故意找麻煩。曾佳俊攝

敷衍道歉不算數 提告盼萊爾富加強職業訓練

轄區警方獲報抵達超商了解狀況後,黃先生表示自己遭到店員辱罵要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如果對方願意道歉,可以既往不咎,但對方卻態度依舊很高傲,還用手觸碰黃男身體,敷衍地說:「好啦,對不起啦,你趕快走,我們還要營業」,黃先生認為這不是認真道歉的態度,變得好像是他的錯,也因此決定提告,捍衛自己的尊嚴。

「服務業很重視態度,你不能言語去侮辱消費者,尤其是視障者!」黃先生強調,視障者無法拿到他們想要的東西,也沒辦法用熱水,希望店家可以幫忙,如果不願意也沒關係,但至少不要去辱罵,萊爾富店員態度的部分,希望總公司能夠再進行職業教育,否則會影響到顧客對店家的評價。

警方抵達現場處理超商店員與顧客爭議,才發現原來是視障者買泡麵遭辱罵要提告。翻攝畫面
警方抵達現場處理超商店員與顧客爭議,才發現原來是視障者買泡麵遭辱罵要提告。翻攝畫面

警方表示,4月8日凌晨1時許接獲轄區中央路四段某超商有爭吵糾紛,員警到場了解為顧客黃男(43歲)購買泡麵等商品,因其患有視覺障礙,因此詢問超商店員張男(59歲)能否協助泡泡麵,張男稱有回應黃男,但可能太小聲致黃男未聽清楚,於是黃男又再次提醒張男,不料張男表示「我知道,很煩」,且以一連串英文對黃男辱罵,隨後店員張男報警請求員警協助,顧客黃男向員警表示要向對店員張男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全案依規定受理並依法偵辦。

 

萊爾富總公司對分店店員辱罵視障者一事感到遺憾與抱歉,多日聯繫與關心消費者,了解其需求。曾佳俊攝
萊爾富總公司對分店店員辱罵視障者一事感到遺憾與抱歉,多日聯繫與關心消費者,了解其需求。曾佳俊攝

涉案店員已離職 萊爾富澄清非歧視

萊爾富超商馬姓公關回應表示,公司一直很重視此事,督導、區主任到店家每一天都有致電與傳訊息給消費者及其朋友進行聯繫關心,了解是否有可協助地方。另外涉案的員工雖飆罵英文髒話,但他是道地的台灣人,現因身體狀況欠佳,也已經離職了,雙方可能因為泡泡麵產生口角而有誤會,總公司也感到很遺憾,但澄清絕非有歧視之意,盼外界能諒解。

公然侮辱要件曝 店員符合「這條件」可脫身

紳策事務所律師劉振珷指出,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必須是侮辱行為在公然的情狀中發生才可能論以犯罪。所謂的「公然」指的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若是處在一個流動、開放而任何人可隨時進出的狀態,便符合公然的要件,本案爭議發生的場域既然是在隨時有顧客可以進出的便利商店中,可能便符合了公然的法律要件。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的判決中對於是否構成侮辱,要求法院應該要進一步去審視言論的表意脈絡、情境,是否是衝突當下的一時不滿而非蓄意貶損他人名譽以及是否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並非只要言論粗鄙負面或罵髒話就必然構成侮辱。

劉振珷認為,在本案中,店員的爭議言論固然不妥,但其可能也認為自身處在提供額外服務卻感受不被尊重的情境,但後續的連續謾罵是否已超出了言論自由的界限,也要看日後法院在審查事件當下的整體狀況後綜合評價才能作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