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第三警分局交通分隊員王建智獲報前往東區六順路處理交通事故,陳男車輛遭撞、輪胎破損以致無法上班,只能告假,警方調閱監視器,查出為布女騎電動機車碰撞車子導致受損,遂通知布女到案說明。
布女供稱,當時剛下班要返家,騎車過程中一度恍神,直到摔車才驚醒,身上雖有擦挫傷,但想說沒大礙就騎車離開現場,沒察覺到撞到其他車,所以她看到陳男車受損嚴重,也是滿懷愧疚。警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對布女肇事未依規定處置之行為依法舉發,並協助陳男處理後續賠償事宜。
警方提醒,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民眾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時,請務必留在現場並撥打110報警處理,無論事故大小,切勿因車損不知如何處理、認為不嚴重,或因為有車損保險可以交由保險公司處理等理由,擅自離開現場,避免因逃逸行為而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後果,影響自身權益與他人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