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名單親媽媽工作不穩定,有工作時每天收入僅800元,原本帶著就讀國中的女兒想向張姓男子租房子,但付不起房租,張男向單親媽說「如果不嫌棄的話我家2樓有空房」,單親媽遂帶著女兒搬進張男住處,並與張男發展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女兒則叫張男為「叔叔」。

單親媽向法官表示,2020年10月27日當天,她在樓下煮飯,女兒及張男則在樓上,她煮好飯後叫2人下來吃飯,張男回稱「等一下」,女兒則無回應,她遂上樓叫女兒,沒想到,打開房門赫見張男蓋著被子壓在女兒身上。單親媽大喊「你在幹嘛」,掀開被子發現2人都未穿褲子,張男第一時間就跳下床跪在地上抱著女友大腿請求原諒。

不過,單親媽雖然覺得很難過,但因無謀生能力,還是沒有立即帶女兒搬離張男住處,直到2021年張男與被害少女因細故發生爭執,張男持鐵棒打傷被害人,校方及社工介入後才得知被害人遭性侵,向警方通報。

被害少女說法與媽媽一致,還說張男對他伸出魔爪不只一次,平時會在無人的時候,將手伸進她的衣服內摸其胸部,還會撫摸其下體,甚至將他壓在床上性侵得逞,她想推開她卻推不動,事後怕媽媽生氣也不敢說。

張男則否認犯行,辯護人也說,被害少女的媽媽、老師、社工均沒有親眼見聞犯罪事實,無法認定張男對該名少女性侵害;診斷證明書雖記載少女處女膜有撕裂傷,但撕裂傷有可能是他人造成的,難證明與被告有關。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張女對於2020年10月27日遭性侵的過程前後2度描述詳細且一致,且性侵案件並非她主動報案,而是被打傷後經社工通報才揭發,而單親媽與張男為同居關係,母女倆寄居張男住處,均無誣陷張男的動機。

合議庭認定張男2020年10月27日的犯行成立,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4年8月,打傷被害人的部分則判刑3月,其餘性侵害指控因罪證不足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二審。

南投地院。資料照片
南投地院。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