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台北地院新聞資料指出,黃子佼自民國103年2月12日起,註冊加入「創意私房」網路論壇成為會員,並從論壇陸續購買兒童及少年性影像而持有數量達2259個,經查性影像的兒少人數為35人,遭拍攝性影像時的年齡介於10歲至17歲。

台北地檢署指出,由於部分被害人身分不明、未報案,被一審退併辦,但檢察官認定,黃子佼所持有的兒少性影像,與一審判決認定所持有的兒少性影像,是本於單一持有行為,因此具有法律上一罪的關聯,應予併案審理。此部分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有12人,共計586個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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紳策法律事務所律師劉振珷指出,由於黃子佼在一審被法院認定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的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罪,所持有的性影像被認為是同一持有行為,而論以一罪

如果在二審的階段,法院願意將一審退併辦的部分一併納入考慮,則有可能仍然被認為是同一持有行為,改變的部分是持有的範圍和數量增多,而仍然論以一罪

不過,劉振珷也提出「可能性」表示,但法院的量刑本來就會考量刑法第57條所示的各項情狀,包含了犯罪的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如果黃某在二審的階段被認定持有的性影像數量增多,則對其量刑上可能產生不利的影響,也減少了減刑的可能性。

但與之相對的量刑有利因素,劉振珷舉例,如黃某的公開道歉以及後續開庭時是否承認犯罪、與被害人和解,也將成為法院量刑上重要的考量因素,值得後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