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上周五(11日)指揮中市警六分局,通知新光三越、負責12樓美食街拆除裝修的室內裝修公司、拆除業者等11人到案,檢方指出,依現階段調查出之事證,初步認定在2月13日事發當天,疑似因施工不慎,導致天然氣主幹管斷裂,氣體外洩蓄積後,電動工具作動時產生火花引燃天然氣,最終導致氣爆事故,認相關人員涉犯準失火、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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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11日傳喚的新光三越相關人員中,包括總公司滑姓副理及吳姓課員,還有台中店莊姓經理及呂姓、李姓幹部,另5人為裝修公司負責人陳男、施工工人,都與台中店12樓裝修的業管、監督、施工等相關,偵訊後各命10萬元到60萬元不等交保。
檢後透過證詞比對、裝修發包程序及新光三越內部管理級別等,周一(14日)又傳喚台中店謝姓組長到案,認定其負責現場安全維護等業務,因此列為過失致死罪嫌,並命其以40萬元交保,由於氣爆案仍在偵查中,起火爆炸的12樓因有採證必要,目前仍予以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