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去年6月18日凌晨1時6分許,江男與林女在嘉義民雄一間娃娃機店內,脫光衣物全身只剩襪子,在地上舖了紙板後,當場發生性行為,過程中江男多次轉頭查看,深怕被發現,還疑因天氣悶熱,將店內的2支工業風扇對著吹,現場畫面全都錄。
員警進行網路巡邏時發現該店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循線追查2人的身分,並通知到案說明,並將2人依照妨害風化罪嫌,函送地檢署偵辦。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後,依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嫌,處罰金新臺幣2000元,得服勞役。

嘉義地院審理,夾娃娃機店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且該店內亦有架設監視器,江男與林女竟在該處公然性交,不僅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亦缺乏自重及尊重他人之觀念,實屬不該。
考量江男坦承犯行、與共犯從事性交行為時間非長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最終將江男因共同犯公然猥褻罪,罰款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