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小莉透過同高中蔡姓學姐介紹應徵「傳播妹」,在通過「面試」合格後開始上班,並以每小時1500元的代價,陸續接單在高雄、屏東等地的私人招待所、KTV等娛樂場所坐檯陪酒,其中3分之1的收入要交給蔡姓學姐當成「介紹費」,沒想到做了2個多月後遭到警方查獲,又循線追查其上游,將蔡姓女子及她的胡姓男友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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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17歲的蔡女與從事酒店經紀工作的胡男交往並同居,胡男受客戶所託要找年輕妹妹陪侍,因此拜託蔡女幫忙物色,蔡女在社群軟體刊登「徵才訊息」,果然吸引到同校學妹小莉應聘,才有抽頭派案的實際行為,高雄地院審理此案,胡男卻辯稱他不知道小莉還未成年,也不知道女友有媒介小學妹坐檯的情形。
但法官卻發現,胡男在警方詢問時提到,他將把網路經紀這部分都交由蔡姓女友負責,且小莉在與蔡女的對話紀錄中提到,「我現在半夜可以(坐檯上班),然後就被移掉(微信群組)了」,而蔡女則回「我們改成經紀群」、「有我跟我男友」、「妳要還是可以」,因此認定胡男涉犯意圖營利媒介使少年坐檯陪酒罪,判處10月徒刑,可上訴,蔡女行為則由少年法庭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