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稱,現年50歲的女病患,自2013年8月起向張景文求診,2016年11月間張景文告知她因藥物治療無效,建議摘除左側卵巢,張景文並說,摘除後因為尚有右側卵巢,並不影響生育能力。女子在簽下手術同意書後便進行手術。

因病患在第一次手術後症狀未有改善,在詢問醫師後,才發現醫師竟切錯了卵巢,將左側弄錯成了右側,爾後張景文再為該名女病患執行第二次手術,才切除原本患有囊腫的左側卵巢。女病患隨後因兩側卵巢皆被切除而失去生育能力,且因缺乏女性荷爾蒙,需終生服用、塗抹賀爾蒙藥物,並飽受假性月經所苦。

女病患因此罹患憂鬱症,於2018年1月間2次輕生未遂被送往北醫,在痛苦不堪下,向張提告求償8百萬元,2020年一審判賠90萬元,在歷經5年的漫長訴訟後,二審改判賠60萬元,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書稱,張景文在一審時拒絕賠償,辯稱女子在多年的治療過程中,早就知道自己兩側卵巢皆有腹痛、囊腫的狀況。且堅稱第一次手術的手術記錄單上,明確記載手術名稱為腹腔鏡右側輸卵管卵巢切除術,並無疏失。但一審法院最後認定張景文有疏失,判決醫院與醫師需連帶賠償90萬元。

二審審理時,才以第一次手術前評估表之術前診斷為「左側卵巢囊腫」、施行手術為「腹腔鏡之左側卵巢及輸卵管切除手術」,另外手術前的麻醉同意書上,也記憶手術名稱為「腹腔鏡左側卵巢切除手術」,且護理紀錄表經當時護理人員記錄「病人因9月份左腹痛至門診就醫,發現左側卵巢囊腫復發,醫師建議入院開刀」等,顯示當時治療目標皆為左側卵巢,讓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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