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指出,無號誌及閃光號誌路口事故的肇因主要為駕駛人忽視路權優先原則,常見違規情形包括支道車未禮讓幹道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左方車未讓右方車等,顯示部分用路人對於停讓與安全駕駛認知不足,亟需透過持續宣導與教育,提升整體交通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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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減少事故發生,警察局強調行經無號誌路口時,幹道車輛應減速慢行,支道車輛則必須完全停車並確認安全後再行通過。至於閃光號誌路口,閃紅燈表示為支線道,駕駛人須停車讓幹道車先行;閃黃燈則為幹道車輛通行標示,駕駛人亦應減速慢行,防範突發狀況。
警察局提醒駕駛人行經設有「停讓」標誌或標線的路口,駕駛人應特別注意紅色倒三角形「讓路」標誌、八角形「停車再開」標誌或「讓路線」及「停」標字的指示,支道車輛應停車,讓幹道車輛優先通過。同時,對於未設有標誌、標線的路口,駕駛人應依照「少線道讓多線道」、「左方讓右方」及「轉彎讓直行」的觀念行駛,避免因錯誤認知而發生碰撞事故。

警察局局長戴台捷呼籲,駕駛人行經無號誌及閃光號誌路口時,務必養成減速、停讓及確認安全後再通行的習慣,尊重他人路權,方能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共同營造安全、有序的道路環境,守護每位用路人的生命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