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醫師2014年結婚,妻子控訴,2022年女病患明知醫師已婚,卻仍與他發生8次性行為,嚴重侵害她的配偶權,因此提告求償60萬元精神撫慰金。
法院審理時,女病患稱自己因疾病領有重大傷病卡,是遭醫師利用醫生職務誘騙發生性行為,甚至迫簽「買春」證明文件,堅稱自己是被害人。
不過,法官檢視兩人對話紀錄,發現女病患主動傳訊醫師:「窩喜歡和你相X」、「窩喜歡被你X」、「我晚上都夢到和你做愛」、「你功夫厲害了,害我都離不開你」、「我愛上和你做愛感覺」等語,顯見她是自願發生性行為。
醫師在外遇曝光後,2023年曾對妻子先下承諾書,約定:「本人對於過去一年半前,數度與女子甲○○發生買春性行為乙事,深感後悔,為此向妻子乙○○鄭重道歉,並保證未來絕不再犯」,還約定將位於新北市一處房產贈與妻子,保證不索討,「作為賠償妻子因本人買春行為所受到之精神損害賠償」。
新北地院認為,醫師此舉已實質履行賠償義務,而女病患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274條規定,連帶債務因其中一人清償而消滅,因此判決她免賠。
妻子不服判決,認為房產雖過戶到她名下,但她是以該房去貸款750萬元,用以償還先前貸款325萬餘元、支付丈夫行政罰鍰、另案民事賠償金等債務204萬餘元後,餘款均用以支付家庭生活開銷,實際上並無獲得金錢賠償,因此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醫師拋棄房產返還請求權的法律效果已成立,無論妻子是否實際變現,均不影響賠償效力,因此維持原判。全案定讞。